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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产品质量法2021最新14句文案

2023-08-07 12:45:40 来源:精选产品质量法2021最新14句文案 点击:59

产品质量法2021最新

1、2021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田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2、将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删去第二款中的“建设”。

3、投稿邮箱:xtscjgjxwxck@1com(产品质量法2021最新)。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5、                        怀市监罚字〔2021〕892号

6、证据《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检查的文件依据;

7、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8、其他耐用消费品(5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座便椅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NNUUY8Q

10、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11、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12、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3、  《计量法律法规专刊》由中国计量杂志社编辑出版,收录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均为截止到2021年1月31日的最新版。该《专刊》可作为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必备案头书,还可作为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和计量法制检定人员的培训教材,也可作为注册计量师考试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