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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42句文案

2023-09-15 14:53:52 来源:精选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42句文案 点击:59

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1、《人在囧途》作品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电影名字对于一部电影的成功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影是否知名首先在于名称。电影在没有放映前都是不能剧透的,对于一部电影商品,第一个区分商品的来源就是名称,不能因为在中国电影市场上有些人也在使用着相同或相似的电影名称,就当然认为这样的使用是合法的。从名称的自然属性上看,电影名称是有特有性的。在新华字典里没有“囧”字,也没有“囧途”这个词,是因为这部电影才使得百度百科增加了这个词。从使用在先的关系看,“人在囧途”这四个字具有特有性,在没有《人在囧途》这部电影之前,没有这个词。

2、秀色可餐:本是形容美好的容色使人忘掉饥饿,多形容女子容貌非常美丽。但也可指山林花木非常优美。如:“桂林山水甲天下,秀色可餐,果然名不虚传。”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龙飞凤舞:褒义形容气势奔放雄壮或姿态生动活泼。(多用于形容书法)贬义形容字迹潦草。(用于书写)  张口结舌:想说而无法说,形容惊慌或紧张的样子;也形容理屈词穷的样子。   

5、乙:我吃着吃着又坏啦!我把那桌子给咬下来啦!(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6、我开心你要陪我开心,我唔开心你要氹我开心,

7、《城市导报》《新疆都市报》《内蒙古晨报》《深圳晚报》均报道了如下内容:在北京市广电局和光线传媒牵头在京举行《泰囧》研讨会上,《泰囧》投资方光线传媒董事长王长田表示,”囧途”故事将被拍成系列电影,《人在囧途3》最晚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沈阳晚报》《法制晚报》等均报道了《人再囧途之泰囧》将推出续集的消息。

8、关于光线传媒公司和徐峥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9、再次,一审判决肯定了公众通过电影名称指向的影片提供者是作者,符合公众的主观认知和判断习惯并符合电影市场的客观现实。也正是因为此,行业内无论是相关行政法规还是行业实践,均不禁止影片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只要影片内容不同即可,从行业实践看,影片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在电影行业内亦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一审中五上诉人提交了近200余部相同或近似影片名称的证据材料,如《河东狮吼》《河东狮又吼》;《大内密探零零发》《大内密探零零狗》等其出品人并不相同。

10、诉讼中,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节目视频、人物专访等相关证据,用于证明《人在囧途》电影的知名度得到了《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投资方、主创人员的认可。

11、数米而炊:比喻把精力都放在做琐碎小事上,以至劳而无功。也形容生活困窘。(此义项使用较多)。如今他靠微薄的工资度日,虽然还不至于数米而炊,但已比较困难了。   

12、被告提交了两部电影的海报,主张《人再囧途之泰囧》宣传海报中关于电影名称部分,”泰囧”二字突出,”人再囧途”在”泰囧”上方,且字体较小,”再”字以印章的形式出现,与”人””囧途”相比更突出,此外,海报最上方显示”12徐峥12黄渤12王宝强”、电影名称旁显示”徐峥导演作品”,电影名称下方显示”光线影业”。《人在囧途》电影宣传海报中关于电影名称部分以大字体显示”人在囧途”,海报中央突出王宝强、徐峥的角色形象,并标明”徐峥””王宝强”,下方以较小字体显示电影的出品、发行单位。但是华旗公司对于前述《人再囧途之泰囧》宣传海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13、被告从未宣传两部电影具有续集关系,且主观上也没有进行”虚假宣传”的故意。华旗公司所提交的涉及”虚假宣传”的证据均为第三方的媒体报道或观众评论,并非被告官方广告宣传,即使部分媒体报道中使用了”续集””升级””系列片”等词汇,但这些词汇在电影行业中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人的理解不尽相同,且所表达的也只是个人观点;部分主创人员在非宣传场合接受采访时提及《人在囧途》使用的”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等,仅为个人内心感受的表达,不存在虚假或捏造的内容。因此华旗公司指控被告虚假宣传是不成立的。

14、五上诉人实施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华旗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上诉人的行为导致华旗公司已获得立项并着手拍摄的《人在囧途2》难以摄制发行而遭受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五上诉人的行为导致立项并着手拍摄的《人在囧途2》无法继续摄制发行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五上诉人宣称继续拍摄《人在囧途》系列电影的第三部、第四部,导致华旗公司此后无法拍摄而遭受机会损失。五上诉人称《人再囧途之泰囧》火了之后网友又重新关注《人在囧途》,故华旗公司没有损失颠倒了是非和因果。华旗公司有权以五上诉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为标准,要求五上诉人向华旗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五上诉人赔偿500万元是很低的数额,完全不能涵盖华旗公司的损失。五上诉人还应赔偿华旗公司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5、根据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华旗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关于徐峥与光线传媒公司是否是本案一审的适格被告;五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数额是否正确。

16、影艺通公司提交补充上诉意见称,不管本案涉及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影艺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电影出品方不能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共同侵权人。影艺通公司并没有实施任何对华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华旗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是在影片的宣传、发行环节中,实施主体都不是影艺通公司,一审判决混淆了著作权法上的连带侵权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侵权责任认定。影艺通公司作为影片的共同出品方,并不能必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共同侵权人。另外,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侵权责任,先认定侵权主体,还要以侵权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影艺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影艺通公司有主观过错。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错误。

17、如果有一天我忍不住问你,你一定要骗我。就算你心里多不情愿,也不要告诉我你最爱的人不是我。

18、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9、冷若冰霜:既形容人不热情,不温和,也形容人态度严肃。   

20、 张口结舌:想说而无法说,形容惊慌或紧张的样子;也形容理屈词穷的样子。  哑口无言:形容理屈词穷;也形容由于某种原因默不作声,无话可说。  

21、22)永远都要觉得我是最漂亮的;《河东狮吼》

22、一审判决在对电影名称的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进行评述时认定:电影名称”人在囧途”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能够将此与电影《人在囧途》的作者(或出品方)相联系”。尽管该认定混淆了电影作品的作者与出品人(即著作权人)的法律地位,但一审判决所肯定的——公众通过电影名称所关联并指向的影片提供者是作者——是符合公众的主观认知和判断习惯并符合电影市场的客观现实。

23、《新文化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均刊登文章载明,光线传媒预计2013年1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85万元~82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90%~320%,净利润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电影《泰囧》在2013年1季度仍然取得了较好的票房收入,影视剧收入大幅增加所致。

24、G189列车上(2013年1月30日)视频《泰囧》电影预告片,画面依次显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三强相遇、好戏上演”等。

25、本案中,由于所涉及的商品是电影,是否能通过认定知名商品来进行保护是双方争议的问题。电影作为综合艺术,兼具文化品与商品的综合属性,既具备文化规律和社会效益,也具备经济规律与经济利益。其作为商品一旦投入到文化消费市场,即具有商品的属性。五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也认同电影是特殊商品。但确也不否认,电影作为商品具有时效性和独创性等一定特性,并非如普通商品一样可进行简单复制生产、流通销售,通常电影制作完成需要制作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也发展出各种营销手段。电影上映一般在特定的档期集中播放,档期结束后出品方不会再组织大规模的宣传,且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不会重复观看一部电影,因此,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应过分强调持续宣传时间、销售时间等,而应当注重考察电影作品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包括制作成本、制作过程与经济收益的关系、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等相关因素。一审法院根据电影《人在囧途》2010年6月公映后的票房成绩;《文汇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南方都市报》、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的报道;”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喜剧片创作奖”等荣誉;《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制片人及导演徐峥、演员黄渤等在接受采访时对《人在囧途》的市场知名度的认可等,以及网友对《人在囧途》给予高度评价等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并无不当。

26、被告从未宣传两部电影具有续集关系,且主观上也没有进行“虚假宣传”的故意。华旗公司所提交的涉及“虚假宣传”的证据均为第三方的媒体报道或观众评论,并非被告官方广告宣传,即使部分媒体报道中使用了“续集”“升级”“系列片”等词汇,但这些词汇在电影行业中并无统一的定义,不同人的理解不尽相同,且所表达的也只是个人观点;部分主创人员在非宣传场合接受采访时提及《人在囧途》使用的“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等,仅为个人内心感受的表达,不存在虚假或捏造的内容。因此华旗公司指控被告虚假宣传是不成立的。

27、另眼相看:褒义指看重和优待,如:他真是个难得的人才,难怪领导要另眼相看;贬义指用另外的眼光来看待,含有歧视的意思,如:对后进生要耐心说服、教育,不能另眼相看。    

28、呼风唤雨:既比喻进行煽动性活动,也比喻人能够支配自然。  

29、其实,这是一个讲述了以陈季常为代表的妻管严天团和以柳月红为代表的母老虎天团在陈府野生动物园、琴操伴唱画舫船、前堂不怕后堂怕的公堂衙门“斗智斗勇”的爆笑故事。

30、上述事实,有获奖证书或奖杯、宣传手册、报纸报道、(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2号、第1460号、第4869号公证书、进帐单、发票、《人再囧途之泰囧独家专访导演徐峥》(时光网)、《每日文娱播报-徐峥:邀上王宝强亮相新片泰囧再走囧途》、东方卫视《娱乐星天地》节目、《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专访文章、《现代企业文化》专访文章、《大众电影》徐峥专访、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31、上述事实,有获奖证书或奖杯、宣传手册、报纸报道、(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2号、第1460号、第4869号公证书、进帐单、发票、《人再囧途之泰囧独家专访导演徐峥》(时光网)、《每日文娱播报-徐峥:邀上王宝强亮相新片泰囧再走囧途》、东方卫视《娱乐星天地》节目、《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专访文章、《现代企业文化》专访文章、《大众电影》徐峥专访、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32、来来来~~~~~我是一只榴连,似花貌美容颜~~

3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也可以损害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不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且其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为必要。徐峥和光线传媒公司关于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4、《人在囧途》放映期间全国部分报纸汇总。拟证明华旗公司提交的知名度的新闻主要是从电影行业的投资与收入角度提到《人在囧途》的低成本与高票房的行业启示,而非报道电影本身。这些报道均集中于2010年6月至9月,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根据。

35、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00元,由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峥各自负担46800元(已交纳)。

36、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37、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如无特别针对的主体,简称五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38、五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未给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只有在被损害的经营者有损失发生,而其损失难以计算时,才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润进行计算确定损害赔偿额。本案五上诉人的行为没有给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五上诉人并未影响华旗公司的拍摄利益,更不可能对其所谓的竞争利益造成损害。华旗公司拟拍摄的影片《人在囧途2》于2010年12月即已通过立项,并于2011年5月18日取得拍片许可,可见《人再囧途之泰囧》没有也不可能对华旗公司的拍摄行为造成任何妨碍。一审判决认定的观众群对《人在囧途2》的关注等所谓”竞争利益”,并不可能因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导致所谓”损害”。如前所述,观众选择观看哪部影片完全是其自主自愿选择的市场行为,同一影片投资人并不代表影片的质量也并不必然带来固定的消费群体,不应将观众的自愿选择作为华旗公司应当或必然享有的市场竞争利益。五上诉人无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未给华旗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相反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期间带动了《人在囧途》影片的关注度与点击量的飙升,为华旗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因此,华旗公司主张的所谓损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该部分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并依法进行改判,驳回华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9、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余部相同、相近似电影的名称,例如,《东成西就》《东成西就2011》;《大内密探零零发》《大内密探零零狗》;《疯狂的赛车》《疯狂的石头》;《无间道》《爱情无间道》等,用以证明电影名称的相同、相近似并不为行业规范及实践所禁止,所以电影名称不构成特有名称。

40、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引用附表2中的6篇文章、相关12篇报道。主张一审判决片面引用报道内容;徐峥已公开宣布退出《人在囧途2》。

41、电影《人在囧途》不构成知名商品,电影名称也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上映档期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者在电影名称的实际使用上不相同也不相似。即便公众会对二者产生联想,也是由于主演相同所致,并非电影名称本身原因导致,且这种联想也不会导致”混淆”并损害华旗公司的利益;电影名称相同或近似是行业常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人再囧途之泰囧》获得立项及公映许可,其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华旗公司指控被告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成立的。